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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9 21:28:59 来源:电动托盘搬运车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33亿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年资助总额,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项目按比例实际发放。

  申请人应当使用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进行资助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资金前,应当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船舶、车辆或其他机械的信息。

  (一)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指港口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二)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指船舶进行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港岸电使用,指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以及船舶岸电使用;

  (四)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指建造、购置、改造的深圳籍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使用LNG、电力、甲醇、氢等清洁能源动力;

  (五)深圳籍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

  (六)深圳市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指在深圳港港区和外堆场范围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

  (七)深圳港内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指在深圳港港区范围内使用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

  (八)靠泊深圳港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深圳海域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燃油;

  (九)深圳港LNG加注,指自有和租赁的LNG加注船舶在深圳市海域提供LNG加注服务。

  (二)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当于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当于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项目设备购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第十四条远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资助。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应当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以下材料需按月在资助申报系统提交:

  第十六条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资助外,申请人符合资助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和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第十七条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第十八条港口企业已就远洋船舶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该船舶靠泊深圳港时应使用岸电,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时未使用岸电,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助申报系统提交原因说明。

  第十九条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港口企业应当按照不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电价予以收费,政府资助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当政府资助价格高于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时,港口企业应按照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予以收费。

  第二十条岸电电价资助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港口企业使用自发电的,按照上网电价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资助,资助申请应当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以下材料需按月在资助申报系统提交:

  第二十七条岸电维护费资助额=港口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的船舶艘次(驳船和港口工作船舶除外)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相应数据为准。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一个港口企业计算为一个艘次。

  第三十二条岸电使用资助额=航运企业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资助标准。岸电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驳船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使用资助,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一)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费用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二)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3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三)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2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十五条清洁燃料指LNG、电力、氢、甲醇;油和天然气双燃料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不予补贴。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六)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我市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和《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的补贴,只能获得其中一种,不得同时获取。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港口工作船舶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日60日内提出申请,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应当在取得水路运输资质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船舶尾气净化设备指船舶尾气脱硝设备,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170万元。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三)船舶为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四)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五)港口工作船舶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申请人须承诺船舶5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应当在设备完成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登记后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六)港口工作船舶提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提供5年内不得转让的承诺书。

  第四十二条电动堆高机资助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资助,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十五条对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拖车(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进行资助,更新置换国四及以下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资助、更新置换国五和国六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7万元的资助。

  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1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1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二)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的申请人须承诺清洁能源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更新置换资助,应当在1、4、7、10月的10日前提出上季度交付使用车辆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的车辆购置合同(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资助,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信息(包括车辆的能源类型、车架号、交付使用时间);

  (二)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四十九条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诺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区深圳海域航行期间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给予相应资助。

  第五十条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按照船舶净吨确定资助金额。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一)航运企业相关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每次靠泊深圳港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关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时,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低硫燃油使用资助,应于低硫燃油使用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显示船舶转用低硫燃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扫描件),须注明转油时间及地点;

  第五十三条自有深圳籍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一次性发放1000万元予以资助。

  租赁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0万元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240万元。租赁期不足1个月的,按比例发放。

  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租赁船舶一方进行资助。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自有LNG加注船舶资助,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2022年新增自有船舶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租赁LNG加注船舶补贴,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年度的申请,2022年租赁船舶可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五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收到申请后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准予通过。

  第六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度将上一年度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第六十二条发生违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行为发生时前3个月的岸电电价资助。

  第六十四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材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的资助项目,按照原细则标准进行申报和资助。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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