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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十四)

发布时间:2024-03-16 19:50:31 来源:手动搬运车

  前不久,公安部印发新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该《条令》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该条令于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我们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全市公安民辅警深学细悟、常学常新,保持理论清醒,强化行动自觉,改进作风。

  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一百九十七条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配齐、落实,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公公安机关应当遵守、、、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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